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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籌備階段所產生的債務該如何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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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籌備階段所產生的債務該如何承擔? 對外債務: 公司在設立時期,即需要處理許多合同上的交易,比如成立公司辦理工商登記之前,股東需要租賃辦公場所,購買或租賃辦公家具,與合作方簽訂日后公司成立后的合作合同,招聘前期工作人員支付工資等等。這些費用在公司尚未成立時即已產生,由股東以自然人個體的身份進行簽訂合同事宜或對這些費用進行繳納。 該如何承擔? 對于這類情況,法律后果的承擔有兩種方式: (1) 因為新公司尚未領取營業執照尚未能夠進行經營,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與外界簽訂合同或是支付費用的,當公司成立后,債務將轉由公司承擔股東已支付的費用計入公司費用之中;(2)若公司日后無法成立的,則債務由發起設立的股東分攤,部分股東已支付的費用,由其他發起股東根據約定的占股比例分攤費用。 對內債務: 在公司未能成立的情況下。股東之間所約定的成立公司的協議便歸于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還有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 建議: 1. 公司成立之前,盡量避免以股東個人的名義簽訂與日后公司有關的合同或產生費用; 2. 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要求全部發起股東在合同中簽名; 3. 發起設立時所收取的投資款,不應挪作他用。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 第二條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